纪检干部婚内出轨生育子女 为掩人耳目让外甥娶她( 三 )

纪检干部婚内出轨生育子女 为掩人耳目让外甥娶她.www.jiangsulong.com//本文由热心网友[走在下雪的夜空] 投稿。

  据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周平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平军不构成重婚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根据证人郜某、马某、崔某、刘某丙、严某等人的证言及结婚证、离婚证等书证及亲子鉴定报告书证实,周平军在与张某乙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期间,与郜某以夫妻相待并生儿育女,且已使周围群众认为周平军与郜某系夫妻关系,周平军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周平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本案系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涉案证人证言均系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调查取得。上诉人及辩护人并未提供线索或证据证实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相关证人证言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应当作为定案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鉴定意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依法采信。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此项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依法对周平军犯受贿罪量刑部分改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维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平军的定罪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 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平军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后,周平军曾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