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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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始标题为:案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 医院赔偿30多万---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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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称 , 该病若早期发现 , 可望治愈 。 根据患方描述 , 新生儿出生后2小时有呻吟 , 但无相关医护记录 , 提示医方存在对新生儿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 , 与新生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 此病发病率低 , 早期诊断较困难 , 医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 , 设备及医护人员经验不足 , 客观上导致诊断困难 , 也与新生儿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因此建议将医方过错责任参与度定为主要原因 。
医院辩称 , 医院在产妇分娩及新生儿住院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过失行为 , 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医疗规范 。 其次 , 新生儿患有肺透明膜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 该新生儿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护理无直接因果关系 。
法院审理查明 , 新生儿出生的当天晚上8时15分 , 医生观察到新生儿无脐出血及呕吐 。 晚上11时许 , 护士巡房查看了产妇及男婴 , 未发现异常 , 未作巡房查看记录 。 1月26日3时15分 , 产妇的姐姐抱着男婴到走廊上问医生:“这小孩为什么不哭呢?”医生、护士等人查看发现 , 男婴面色青紫 , 已无呼吸、心率等生命征象 , 立即抱入产房抢救 , 最终不治身亡 。
法院审理认为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 酌情确认原、被告分别承担新生儿死亡50%的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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