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公开审判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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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宜兴法院公开审判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23日下午,宜兴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沈立菁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审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沈立菁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九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沈立菁在宜兴市丁蜀镇开办健身会所,2016年初对外从事私人放贷生意。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沈立菁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个人名义向借款人非法高利放贷,并纠集被告人张辉、王友波、邵君俊、陈靕、夏逸忠、王哲能、邓译文、葛欣悦、和张某、郭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名义,逼迫借款人书写明显高于借款数额的“借条”,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被告人沈立菁凭上述“借条”指使组织成员,采用砸玻璃、堵锁孔、放炮仗、用油漆喷字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恐吓; 或在健身会所内、被害人家中等地采用非法拘禁、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索要“虚增的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立菁、张辉、王友波、邵君俊、夏逸忠、陈靕、王哲能、邓译文、葛欣悦和张某、郭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中被告人沈立菁为索要“借款”陆续招募多名成员加入,并利用其开办的健身会所,对加入成员、犯罪手法进行分工、指导,被告人张辉、王友波等人在其组织、领导下参与和实施了多起不同类型的犯罪活动,持续时间长达二年左右,符合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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