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上已婚女 分手后索要交往费用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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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上已婚女 分手后索要交往费用被法院驳回

本文标题:男子恋上已婚女 分手后索要交往费用被法院驳回

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王某返还36226元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刘某通过一社交软件与已婚女王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两人交往后,刘某为王某购买生活用品、化妆品等,或代王某归还信用卡,或共同外出旅游,产生多项消费支出。期间,刘某与王某非法同居。两人分手后,刘某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向王某及其亲友提出返还款项的要求未果,遂诉至法院,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刘某明知王某已婚,仍然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与王某交往并非法同居。上述行为明显违反《婚姻法》及社会公共道德,其实施的民事活动没有在法律原则及社会普遍承认的善良风俗的框架内进行,其要求返还交往期间发生的“感情之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此,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树立正确裁判价值导向的角度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郑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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