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威海中支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约定外利益( 五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撤销任职资格 。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2019〕4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威海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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