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服务缩水 旅游公司夸大宣传终被裁决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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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服务缩水 旅游公司夸大宣传终被裁决赔款

本文标题:五星级服务缩水 旅游公司夸大宣传终被裁决赔款

近日,市民刘某(化名)在旅行途中,因没有享受到旅游公司在前期宣传中所说的“五星级”服务,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旅游公司赔付三倍合同金额,共50397元。最终,苏州仲裁委员会认为旅游公司有夸大宣传行为,要求给予刘某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赔偿,即1680元。苏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本案仲裁员鲁云亮表示,这也是苏州旅游业首例因为夸大宣传而申请仲裁的案例。

前段时间,刘某通过苏州一家旅游公司去俄罗斯游玩,价格16799元。该公司的产品页面显示“五星东方航空执飞”,而且公司客服也告知刘某:东方航空是五星航空品质。但刘某在航班上,因感冒吃药后想睡觉,向东航空服要拖鞋,对方没有给。旅游结束后,他因为对东航服务存在疑问,多次询问旅游公司,均被告知:东方航空属于五星航空。但刘某通过百度查询,发现唯一的国际航空评级机构SKYTRAX的评定中,东航仅为三星。双“方的旅游合同明确写明‘五星航空’,属于合同部分。但国内没有‘五星航空’的国家标准,则不应以此为宣传,应以SKY-TRAX的评定作为标准。”刘某说。

对刘某提出的“东航为三星级”一说,旅游公司负责人王某(化名)并不认可。在他看来,东航是五星航空。早在2000年,它被授予优质服务“五星钻石奖”;2010年,它又被民航局授予“飞行安全五星奖”。而且刘某在报名前和旅行途中,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另外,国外SKYTRAX非国内权威机构,并不能说明东航目前的状况。考虑到公司的广告宣传可能存在过度描述,并且双方对“五星航空”的理解存在差异,旅游公司愿意赔偿不超过团费的10%。

鲁云亮表示,“五星”在消费者的认知和判定时,无疑代表着“最高等级”。而在本案中,旅游公司显示的“五星航空”,传达给旅游者的信息是“本次旅行是最好的航空公司”。至于东方航空公司是不是,或者有没有达到“五星等级”的评定,在本案中并不影响裁决。最终,仲裁庭认为,旅游公司作出“五星航空”的表述,主观上有过度及夸大宣传的意思表示。这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法律所不许。但是,旅游公司关于“五星航空”及“东航执飞”的表述,并没有达到足以影响申请人作出是否购买该“旅游产品”的重大情形及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庭要求旅游公司给予刘某合同总价10%的赔偿,即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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