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强奸等罪被判死刑,“昆明恶霸”出狱后成夜店股东( 三 )

据1999年《中国法律年鉴》上述文章记载 , 孙小果及其团伙强奸、侮辱多位女性 , 包括数位未成年女性 , 行为十分恶劣 。 如1997年11月7日 , “孙小果及其他被告人将张某某带到夜总会’温州K46’包房内 , 孙小果等人即对张进行殴打、侮辱 , 轮番对张进行拳打脚踢 , 并用孙小果叫苏源买来的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 , 用烟头烙烫张的手臂 , 还逼迫张用牙齿咬住大理石茶几并用肘猛击张的头部 。 次日凌晨 , 孙小果等人又将张某某、杨某某挟持到昆明市本豪胜娱乐城啤酒屋2楼 , 在公共场所又对张、杨进行毒打 , 再一次逼张用牙咬住大理石茶几边缘 , 用手肘击打张的头部 。 凌晨4时许 , 孙小果等人将张、杨二人带至昆明饭店大门口 , 孙小果一伙轮番对张进行拳打脚踢 , 致张昏迷 。 被告人党俊宏及杨琨鹏(另案处理)还解开裤子 , 将尿冲在张某某的脸上 。 ”

《南方周末》曾于1998年初刊发报道《昆明在呼喊:铲除恶霸》 , 曝光了孙小果及其团伙在昆明的恶行 。 报道中提到 ,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说到:"干公安工作这么多年 , 我还从未见过如此残暴的刑事案件!"办案警官透露 , 昆明的许多娱乐场所都要定期向孙小果交钱 , 名曰“保护费” 。 孙小果及其弟子来玩 , 不仅不给钱 , 娱乐场所还得倒赔 。 对那些小姐来说 , 他叫谁下跪谁就下跪 , 叫谁拿钱谁就拿钱 。

上述报道采访人员余刘文事后曾回忆 , 昆明流传着这样的说法 , “白天小平管 , 夜晚小果管 。 ”

该报道称 , 1997年7月孙小果参与的一起案件发生后 , 盘龙区拓东路派出所接案后发现 , 孙小果竟是一个本应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 。 警方打电话给孙小果的母亲 , 他母亲说:孩子回四川外婆家去了 。 经查案卷得知 , 1994年10月16日 , 当时身为武警学校学生的孙小果等二人伙同4名社会无业青年驾车游荡 , 在昆明环城南路强行将两位女青年拉上车 , 驶至呈贡县境内呈贡至宜良6公里处将其轮奸 。 1995年12月20日 , 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孙小果有期徒刑2年 。 然而 , 孙小果没有进过一天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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