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护航体育事业“奋力夺金”( 三 )

赛事及运动项目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

“在体育节目知识产权方面 , 特别是赛事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 , 近几年侵权争议频频发生 , 相关诉讼也逐渐增多 。 ”刘岩说 。

刘岩分析:“我国《体育法》和《著作权法》对于赛事主办方授予媒体赛事直播的权利未加规定 , 导致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的巨大潜力难以充分发挥 。 ”

刘岩特别提到 , 体育运动项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尚未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确认的状况亟待改变 。 他认为 , 花样滑冰、艺术体操、蹦床、技巧、运动会开闭幕式表演等项目 , 强调动作新颖、独特、高难 , “既不属于著作权的排除对象 , 又符合作品的特征 , 可以认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智力表达 , 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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