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应与技术进步同向同行( 二 )

社会

技术改变生活 , 这句话当然没错 。 可任何一项新技术 , 都没法在问世之初 , 就做到尽善尽美 。 解决老麻烦的同时 , 我们都会在新的应用场景中碰到从未有过的问题 。 如果把技术应用比作科技创新的“下半场” , 那么在下半场竞争中 , 脱颖而出的关键或许更取决于治理智慧的高下 。 也就是说 , 如何在技术便捷性和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 , 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科技创新能否真正落脚于惠民、利民、便民的方向 。

回到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话题上 , 这样一份下半场考卷 , 将给管好并用好个人生物信息提出哪些要求?其实从认识的角度来说 , 首先得明白重点在哪儿 。 个人信息保护反对的是滥用 , 而非使用 。 不能说因为保护 , 就把技术同隐私对立看待 , 甚至“一刀切”地将之视作仇寇 。 其次 , 要有所区分、因类施策 。 对于非商业使用 , 比如刑事侦查、医疗卫生、政务服务等领域 , 要明确政府或机构的权责划分 , 给用什么、怎么用框定界限范围;对于商业使用 , 则应有相应机制规避风险 , 通过一系列惩处措施给这类行为划定红线 。 至于最终怎么把认识化作实践 , 还有赖立法和执法水平的完善提升 。 目前 , 有关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 大多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