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江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有了地方性法规( 二 )

  《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以空间布局与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推进海洋经济开放合作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为支撑,以加强生态保护、构建服务支持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等为保障,对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并设定了一些创新性规定。例如:在空间布局方面,《条例》根据区域特征和海洋经济发展现状,规定“沿海地区应当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推进港产城联动发展,做强沿海海洋产业核心带;沿江地区应当实施跨江融合发展,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沿江海洋产业支撑带;其他地区应当推动海洋产业向内地延伸,加强涉海产能合作,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在统筹协调方面,《条例》规定省以及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海洋经济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其他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涉海重大决策,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在提高海洋经济发展质量方面,《条例》设定了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度,以及海洋经济示范区单位土地、海域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制度。

  同时,《条例》在规划编制与发展考核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沿江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规定分区域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并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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