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汽车销售欺诈行为( 三 )

值得关注的是 , 对于新能源车 , 新“三包”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纳入了上述退换车条款 , 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 还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 回应了新能源车主普遍担心的问题 。 这显然有利于新能源车主打消后顾之忧 , 勇敢尝鲜 。

汽车作为流水线上的工业产品 , 部件多、工艺复杂 , 偶尔出现质量问题在所难免 。 近几年 , 我国逐步完善了汽车召回制度 , 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 但也要看到 , 汽车消费领域的一些问题是销售商主观恶意造成的 , 属于欺诈行为 , 应受到法律严惩 。 法院系统目前对实施欺诈的企业普遍判罚3倍赔偿 , 即便是价格非常昂贵的豪华车辆 , 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 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

此外 , 还应充分借助社会监督力量 。 我国已经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被法院判决欺诈的销售企业应当被记上一笔 , 向全社会公开 。 如果有条件 , 也可推动各大主机厂建立全国统一的汽车服务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将所有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维修网点违法违规行为录入统一平台 , 同时接入消费者评价通道 , 向社会公示 , 为消费者购车提供参考和依据 。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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