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占有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盗窃(以案说法)( 二 )

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 , 个别使用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 , 并加装私人锁具 。 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 , 将车辆从共享单车公司占有 , 转变为私人占有 。 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 , 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的行为涉嫌盗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 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1000元 , 则可能涉嫌盗窃罪 , 被法律制裁 。 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 , 即便价值不足1000元 , 也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 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 此外 ,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 , 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 , 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 , 将以故意毁坏财物

江苏新闻

罪追究刑事责任 。 即使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达不到5000元 , 也可以根据前述治安管理处罚法 , 对行为人进行拘留或罚款 。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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