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飞来的债务”终被免除( 二 )

原来 , 2015年 10月 , 以梁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及与其有关联的乙公司分别向绍兴某银行签订了两份贷款合同 , 总计200万元 。 2016年10月 , 绍兴某银行向法院起诉 , 要求甲、乙两公司返还贷款及利息共计220万元 , 并出具有李某签字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社会

绍兴市柯桥区法院依据银行提供的《催收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向李某送达法律文书 , 但该文书由梁某代收 , 而梁某并未告知李某 , 李某对诉讼一事并不知情 。 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 李某由此失去了辩护的机会 。

2018年3月 , 李某向柯桥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 柯桥区检察院受理后 , 经鉴定发现 , 两份担保合同及《催收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李某签名与李某本人签名字迹不同 。 据此 , 柯桥区检察院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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