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为平台经营者建章立制( 二 )

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属性 , 对于确定针对平台的法律规范模式 , 进而配置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 , 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 传统法学理论试图将电子商务平台界定为类似“柜台出租者”的角色 , 从而让平台承担与之相类似的责任 。 也有理论将电子商务平台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 在此意义上 , 平台只是提供一种特殊网络服务 , 但原则上并不对平台上流动的信息、发生的交易负责 , 充其量只是在接到平台上有关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通知之后 , 才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 。 这也就是平台接到通知之后才承担删除义务 , 而一旦删除之后即可免责的所谓“避风港规则” 。

无论是传统的“柜台出租者”理论还是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理论 , 都不能很好把握电子商务平台的实质 。 这是因为 , 电子商务平台不仅搭建了一个为他人独立进行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空间 , 而且还制定交易规则 , 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 , 解决平台内因交易而发生的纠纷 , 对平台内交易资源通过竞价排名、定向推送等广告方式进行分配 。 在这种情况下 , 无法套用任何传统的法律制度 , 而必须在电子商务法中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所做的事情 , 有针对性地设立法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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