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保障影子编剧的署名权( 三 )

二是尽管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已制定了《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范本 , 明确乙方(创作者)对创作剧本著作权的保留:“署名权 , 乙方(创作者)有权在该剧本上署名 , 署名方式为:编剧/剧本策划/改编(剧本改编者)/第几编剧;乙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在剧本上署名 。 甲方对该剧不享有署名权 。 /或:甲方享有署名权 , 其署名顺序为第二;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续写、修改和改编时 , 续写/修改/改编人有权以编剧/改编者方式署名 , 但不得损害乙方的署名权 , 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创作部分的比例大小确定 。 ”然而编剧行业口头约定的习惯仍较为普遍 , 导致该合同并未得到全面适用 , 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三是《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只规定了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出品单位厂标、片名、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 , 但并未明确哪些主体属于“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 。 加之部分影视剧本结构固化、剧情冗长等特征 , 为作品被切割成碎片 , 由不同的影子编剧分工写作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 , 导致“影子编剧”的署名权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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