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范围扩大( 二 )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 自2019年3月1日起 , 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3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 试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 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

  此外 , 从3月1日开始 , 税务机关还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 ,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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