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式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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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式铺开

本文标题:无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式铺开

近几年来,环保公益诉讼案受到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使用“天价赔偿”这样的字眼来描述此类案件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生态环境损害究竟谁来赔?怎么赔?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式铺开。

采访人员注意到,在江苏省实施方案三种追责情形的基础上,无锡又增加了三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无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适用情形作了细化,规定了6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外的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长江干流水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定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沿太湖、沿江地区对影响太湖和长江水质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湿地等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严重的;其他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以及各类垃圾、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严重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旦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如何赔偿?该方案明确规定: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开展修复;无能力自主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修复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修复进行监督和指导。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进行的清除和控制污染、应急处置、监测检测等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均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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