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母亲遇车祸受伤 襁褓婴儿面临“断奶”( 二 )

  法院认为,关于幼儿奶粉费,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第五个月哺乳期,治疗期间遵医嘱停止母乳喂养,为此每月需额外支出奶粉费,原告幼子月龄5月,参照婴儿哺乳医学喂养常识,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哺乳期为7个月,最终法院按每月1000元计算判决赔付70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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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主审法官介绍,当前法律无明确规定该案“奶粉钱”的性质,但结合原告因车祸受伤接受治疗,遵医嘱不能用母乳喂养婴儿,只得购买奶粉喂养,这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视为婴儿的营养费,因此购买奶粉的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周某赔偿。周某的车辆购买了保险,而该笔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根据医学建议和生活常识,用母乳喂养的婴儿发展更为健康,可以增强免疫力、提升智力、减少婴儿疾病发生的几率,也有利于增进母子之间的情感,它对健康带来的益处可以延续到成人期。这种理念也越来越多地为社会公众所共识,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等专业权威部门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司法实践中,通常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精神损害严重,即使未构成伤残,也应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恰处哺乳期,尽管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无法哺乳的后果,对于正在哺乳5个月大婴儿的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判决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于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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