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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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

  昨天,《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正式下发,明确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办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拿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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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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