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二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介绍,本次调整的对象包括,上年度 12 月 31 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相关定期待遇于当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当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当年 7 月 1 日起,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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