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车停放办法10月起施行 新能源车可免费停1小时( 二 )

收费计时不应囊括免费时段

据介绍,新《办法》还在规范停车场运行上做了“功课”,以减少车主和停车场之间的纠纷。

如第十五条规定:设置免费停放时间的收费停车场,停车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起算。比如针对15分钟之内免费的停车场,收费计时应从第16分钟开始,而不是将前面免费的15分钟也囊括在内。而此前一些停车场操作时并不规范,车辆停放超过免费时段后,收费时却没有将免费时段剔除出去。新《办法》在这方面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

第十六条规定收费停车场,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测。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但及时采取人工计费的除外。凡采取人工计费的,需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凭证,同时凭证中应标明收费标准。车辆驶离时,停车场根据计时凭证收费。

颜斌表示,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倒逼收费停车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维护收费系统的日常正常运行,进而规范其收费行为。同时,由于道路停车泊位大多为人工服务,不具有手持式电子收费系统而采取人工计费的,产生的价格纠纷较多。此政策主要是发挥计费凭证这张“小纸条”的作用,规范停车场的收费行为。

换乘站停车场收费不得上浮

近年来,由于城市快速发展,加之各区新城、城市综合体的不断涌现,因“一类区、二类区”区域范围较小,加之副中心区以外的标准长期处于较低水平,造成“两难”问题在滨湖、梁溪、新吴区很多商业区域突出。相关人士表示,适当上浮政府性投资道路与非道路停车泊位、社会事业性单位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是解决行车难、停车难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新规定,二类区城市综合体或商业繁华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但不得超过一类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三类区城市综合体或商业繁华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但不得超过二类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此外,根据新《办法》,在国家法定放假调休休息日期间,市区重要收费景区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根据与新《办法》相匹配的《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5A级收费景区,平时停车费为小车15元,中大型车20元;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放假调休休息日期间,小型车和中大型车停车费均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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