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区硕放街道一19岁小伙野泳时发生意外( 二 )

据介绍,很多人在下水前,看到清澈的水流时总觉得水位相当浅,一旦遇到危险自己站起来就好了,不可能出现危险的。但实际上由于光在水体中发生折射,水体的深度比肉眼看到的要深得多。这种情况下由于心理准备不足,很容易惊慌失措产生危险。再加上水库、江河、水潭、池塘等地方的水面看似平静,实际水底暗藏着很多暗流、暗礁、暗口、水草、淤泥、漩涡等,一旦触碰或深陷其中将很难逃离,更不要说有着“水鬼”之说的水草了,一旦被缠上危险系数骤升。

现状 尚无明确规定禁止野泳

高温天到来之后,在蠡湖边,虽然景区管理方已经竖起了警示牌,工作人员也经常上前提醒,湖边依然是熙熙攘攘:不少人洗脚、戏水,乃至下水畅游。不少野泳者表示小区附近没有游泳馆,而且游泳馆的收费都不太便宜,而收费低的则人又太多,综合来说还不如野外的湖泊:免费、宽敞,还方便,想从哪里下水都行。从地点分布来看,一些风景优美、水域开阔的湖泊尤其受到野泳者的欢迎。

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浩瀚介绍,野泳之所以难管,是因为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针对野泳问题作具体性规定,因此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以教育、劝导为主,对野泳者缺乏威慑力;而且在不同的情况下又牵涉到不同管理部门,更需要多个部门协同管理,“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野泳,这意味着,有关部门只能劝导,不能强制上岸,更不能进行处罚,而这也是管理方的尴尬之处。”

律师 管理方须尽到必要的社会责任

采访人员发现,野泳事故多集中在炎热的夏季,因为学校放假,不少溺亡者是学生。在网络随手一搜便会出现大量与之相关的新闻,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少。

采访人员从无锡法院了解到,无锡暂时未接到过由野泳事故导致的纠纷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若是在野外游泳发生意外,只要管理方尽到了提醒义务,如设置警示牌、对野泳者进行了必要的劝阻、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等方式,而野泳者不听劝阻发生意外,则管理者仅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由野泳者自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律师汪浩瀚说,管理方应尽到必要的社会责任,例如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在主要路口进行口头提醒等。在管理方已经尽到社会责任情况下,如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及未成年人本人将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毕竟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这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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