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通报江苏等地典型问题( 二 )


二、转供电环节截留降低电价政策红利
2018年至2020年 , 国家先后实施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再降低10%和工商业电价降低5%政策 。 但督查组在多地发现 ,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未将降电价政策红利全面传导至终端用户 。 北京、河北、青海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收取电价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 。 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未落实国家降低电价政策 , 一直以1.3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其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 , 相比从电网企业购电均价0.8元/千瓦时 , 加价幅度达68.8% 。 河北省石家庄市易铺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平山县玉进土石方工程施工队、邢台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直分别按1.3元/千瓦时、1.13元/千瓦时、0.86元/千瓦时向其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 , 均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0.5444元/千瓦时 。 青海省西宁市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从电网企业购电均价为0.48元/千瓦时 , 其转供电价格为1.2元/千瓦时;西宁市建宁钢材市场物业对商户按照2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电费 , 远高于从电网公司购电均价 。 黑龙江、湖南、广东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收费标准远超当地目录电价 。 齐齐哈尔市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按照0.7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 , 既未降价也未退费;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广场以0.716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同时 , 又以0.783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设备管理费” , 实际向商户收取的电费高达1.5元/千瓦时;哈尔滨致中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弘分公司自2019年3月起对135户商户按1.2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电费 。 上述企业的转供电收费标准远超黑龙江省目录电价 。 湖南省明确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 即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 , 2020年2月至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 但红星冷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仍按1元/千瓦时收取商户电费 , 2020年1月至9月违规加价收取电费65.16万元;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电网企业自2020年2月起按95%收取电费后 , 未降低转供电价格 , 仍按原价格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 广东省珠海港龙纺织有限公司分别向其转供电终端用户珠海神火能源有限公司、珠海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1.4元/千瓦时和1.25元/千瓦时标准收取电费 , 均高于珠海市0.675元/千瓦时的目录电价标准 。 上海、江苏、河南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近3年来普遍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 。 上海电信公司用电机房中转供电站点占31.1% , 涉及2655个转供电主体 , 其中近3年来均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占91%;上海铁塔公司用电基站中转供电站点占52% , 涉及8107个转供电主体 , 其中近3年来均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的占83%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桥灯饰城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2019年未向其转供电用户降低电价 , 截至2020年10月20日仍未退回多收电费;徐州市泰隆商业街物业公司自2018年以来转供电加价幅度一直在30%—50%之间 。 河南省郑州市白沙亿佰佳超市自2018年以来一直按照0.85元/千瓦时的价格向其租户收取电费 , 从未降价 。 浙江、新疆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在加价基础上又额外收取损耗费和服务费 。 杭州市余杭区的创客空间今年2月份电价为0.93元/千瓦时 , 加价幅度达41% , 且在电价中已包括公摊能耗、变压器和线损相关费用的情况下 , 又按照每月0.78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能耗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甘河子镇碧琳城综合体出售给终端商户的电价为0.48元/千瓦时 , 但同时还加收0.48元/千瓦时的损耗和服务费 。 陕西省部分地方电价经多次转供大幅度提升 。 今年1月至9月国家电网公司向西安曲江国际会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供电均价为0.6395元/千瓦时 , 经过两次转供后 , 曲江创客大街终端用户支付电价为1.6元/千瓦时 , 加价幅度超过150%;国家电网公司向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供电价为0.6246元/千瓦时 , 经过两次转供后 , 西安白马世纪广场终端用户支付电价为1.5元/千瓦时 , 加价幅度超过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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