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新生男婴生父,她把宝宝从12楼扔下…( 二 )
但王兰儿子的证言称 , 当天下午他在快捷酒店房间内一边充电一边玩手机 , 听到了一声小婴儿的哭声 , 听到时已经天黑 , 以为是隔壁有人生小孩 。
此外 , 公诉人提交了医学专家论证意见 ,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及妇产科主任结合尸检报告、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勘验情况 , 提出会诊意见:该新生儿有自主呼吸 , 从而推断 , 该新生儿有哭声;该新生儿为活产新生儿 , 拍打臀部的刺激会出现哭或动的情况;有自主呼吸的新生儿不会出现长达十几分钟甚至二十分钟不哭不动的现象……
经法医鉴定 , 排除了机械性损伤及自身疾病致男婴死亡 , 该男婴符合被装在塑料袋内因体位限制引起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
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六年徒刑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王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结合案情 , 公诉人在庭审中给出了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 。
在法庭上 , 王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 称自己因无法确定孩子的生父 , 也无力抚养出生的孩子 , 才做出错事 。 辩护人对公诉意见予以认可 , 同时提出 , 王兰因生活所迫、不堪经济压力而犯罪 , 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 且如实供述 , 系坦白 , 可从轻处罚 。
南京中院对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南京中院同时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写道 , “王兰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 理应知悉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 王兰没有采取避孕措施 , 怀孕后没有及时流产 , 生产后罔顾法律 , 导致本次悲剧发生 , 充分体现出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生命的漠视……”
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情节和危害后果 , 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兰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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