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一案一审宣判: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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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9月28日 , 由郯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军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一案 , 在郯城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进行公开宣判 。 郯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彬担任办案组长承办并出庭支持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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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19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军退赔敲诈勒索违法所得81300元、诈骗违法所得185000元 。 被告人梁某波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朱某刚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葛某茂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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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郯城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 , 被告人朱某军个人成立的建筑公司借用他人资质、伪造招标资料 , 骗取郯城县三个社区建筑施工队整合、管理资格 。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 , 被告人朱某军依托“恒固建筑公司” , 先后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朱某刚、梁某波、葛某茂、张某淼、陈某东、陈某凤、袁某、张某宝等人 ,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 , 多次在社区等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形成了以朱某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朱某军的指使下 , 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44起 , 其中敲诈勒索犯罪40起 , 寻衅滋事犯罪4起 。 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单独实施诈骗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4起 。
【山东郯城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一案一审宣判:数罪并罚!】来源丨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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