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环境保护日:江苏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在6.5环境保护日来临之际 , 今天 , 江苏省高院发布了环境资料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其中一起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稀动物的案件令人触目惊心 , 被告的行为竟然导致了大熊猫的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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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日期间 , 被告人何琦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英杰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涉及小熊猫2只、绿鬣蜥6条、长臂猿2只、蟒蛇1条、猕猴4只、玳瑁3只、非洲灰鹦鹉2只 。 其中1只小熊猫、一只长臂猿死亡 。 另被告人何琦以让郭某某为其寄养代售为目的 , 让黄英杰、任毅将大量蛇通过快递运输至广东省 , 后公安机关在郭某某父亲住处查获郭沛杰未出售的疑似蟒蛇活体3条 。 此外 , 被告人何琦让郭沛杰代售3条蜥蜴 , 后公安机关在郭沛杰父亲住处查获郭沛杰未出售的蜥蜴1条 。 上述涉案动物中 ,1只小熊猫系被告人李庆华向被告人何琦、黄英杰出售 , 3只绿鬣蜥系被告人崔光益向被告人何琦、黄英杰居间介绍 , 1只绿鬣蜥系被告人何佳明向被告人何琦、黄英杰出售 。 经鉴定涉案蟒蛇、缅甸蟒、小熊猫、玳瑁、猕猴分属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长臂猿、非洲灰鹦鹉、绿鬣蜥、缅甸蟒、球蟒、萨氏巨蜥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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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何琦、黄英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庆华、崔光益、何佳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分别构成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琦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英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庆华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崔光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佳明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这起案系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 , 也系公安部、环保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 。 涉案人员较多 , 动物数量较大 , 跨越江苏、浙江、河南、四川、广东、云南等省 , 涉长臂猿、蟒蛇、小熊猫、猕猴等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是一起特征鲜明的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 珍稀动物跨省交易、运输路途遥远 , 涉案动物种类繁多、保护级别较高 , 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利益链条完整 。 法院结合涉案动物数量及濒危程度 , 认定其中两名主犯的犯罪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 依法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十余万元罚金 。 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 该案依法严惩恶劣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 , 对该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
【■“6.5”环境保护日:江苏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省高院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 , 能够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评价、引导、规范功能 , 增强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 促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到实处 。
(来源:《零距离》采访人员/刘舒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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