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4楼往下扔杂物,聊城一男子被判刑一年半

【从14楼往下扔杂物,聊城一男子被判刑一年半】因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影响通行 , 男子一气之下将杂物从楼上窗口扔到楼下并砸坏一辆轿车 。 近日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据悉 ,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聊城市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
今年1月15日晚上7时左右 , 在茌平区振兴街道一小区内 , 因电梯停电 , 杨某某走步梯上楼 , 在走到十四楼时 , 因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铁质花架、鞋架等杂物影响通行 , 对此十分生气 , 遂将数个铁质花架、鞋架及纸箱等杂物从十四楼平台窗口处扔到楼下 , 并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坏 。 经鉴定 , 被砸轿车损坏价值为730元 。 事发后 , 杨某某自动投案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
庭审中 ,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 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 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及随案移送的证据亦无异议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且认罪认罚 , 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
综观全案情节 ,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2019年10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提出16条具体措施 ,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 , 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
该案中 ,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但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谅解等情节 , 对于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 法院予以采纳 。
来源:齐鲁网·闪电新闻 采访人员 冯尚尚 通讯员 王希玉 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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