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会非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监管放松?银保监会发布新办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7日讯 (采访人员 陆敏)3月27日,经济日报采访人员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
据介绍,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监管有效性,重点围绕以下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三是进一步完善非银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及高风险机构处置等相关规定,弥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短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采访人员时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随着非银机构的不断发展,部分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本次《办法》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 「监会非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监管放松?银保监会发布新办法】本次修订《办法》有哪些简政放权举措?一是取消部分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许可事项的审批。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简化非银机构合并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因非银机构合并引起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相关许可事项可与合并事项一并申请办理;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许可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办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在加强股权管理方面提出相关要求。一是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二是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三是增加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业内人士表示,加强穿透监管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非银金融机构的运行,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也是为了在实际中防范关联交易的发生。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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