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达到交房的标准是什么,合同中约定经过哪种验收后交房( 二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 。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 。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 ,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房屋达到交房的标准是什么,合同中约定经过哪种验收后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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