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博物馆|侯珂:国家博物馆文物藏品数字影像版权化初探( 三 )




(三)国家博物馆可行使的影像版权权益


国家博物馆对文物藏品影像资源取得了版权 , 成为版权人 , 获得了版权人的权益 , 可行使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版权人的十二项经济权利 , 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 具体而言 , 国家博物馆的影像资源主要是依据使用对象划分为馆内使用和对外授权两方面 , 依据用途不同主要有学术研究使用和商业使用两类 。 馆内通常用于出版印刷图录、印制办公用品 , 供学者专家研究使用等;对外授权使用包括用于文化创意商品中、在网络上发布展示、制作DVD等等 。 随着近年来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和繁荣 , 公众对于文化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多 , 影像资源已不再仅限于文物爱好者和研究人士使用 。 一件精美的瓷器 , 其上的纹饰、色彩可以印制在日常生活用具上 , 提升了文化商品的价值 , 这正是影像版权通过博物馆授权方式得以实现其价值的 。


目前在线博物馆、数字博物馆以数字化的形式将馆内藏品搬到网络上展示 , 满足了广大公众足不出户畅游博物馆的愿望 。 这正是博物馆作为版权人行使影像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是通过授权的方式将影像上传到网络上 , 使公众可以任意选择时间和地点浏览精美的展品 。


在学术研究方面博物馆可以授权专家学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影像作为配图发表于论文或著作中;也可以将影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用于学术科研包括授课、学术交流、学术讲座中;或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影像资料但不以营利为目的 。 商业使用方面 , 博物馆可授权的种类更为广泛 , 且一般是向被授权人收取版权费的 。 通常将影像授权给商业合作伙伴 , 在画册、图录、文化商业杂志、影视剧制作或文化商业产品中广泛使用 。


总之 , 影像资源可被利用的是其宝贵的版权价值 , 版权因其“无形性” , 可以同时授权多人使用其影像 , 并且还不影响自己的使用 。 因为版权人行使的是许可权 , 被授权人得到的是“非专有许可”使用权 。


四 馆藏现代美术作品与捐赠作品在使用中可能受到的限制及应对方法


(一)法理基础:关于国家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


首先应明确作品原件(如手稿、绘画)作为有形物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物权)与作品的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国家博物馆对其收藏的作品原件享有财产所有权 , 但不一定享有版权 。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 版权一般属于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多数情况下是作者) 。 只在版权所有者已明确表示将该作品版权转让给国家博物馆 , 或许可国家博物馆行使版权权利时 , 国家博物馆才可以享有其所收藏作品的版权(指版权中的经济权利 , 版权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转让版权或许可权利应签订书面合同 。 如果没有版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合同 , 国家博物馆就没有合法依据以出版、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收藏的作品 。


(二)作品的著作权与作为载体的实物相分离所产生的问题


目前国家博物馆馆藏中有一部分美术作品创作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 , 如董希文的油画《开国大典》、罗工柳的《地道战》、钟涵的《延河边上》等作品 。 由于历史原因 , 其中有些画作虽由国家博物馆收藏保管 , 但作品的著作权在入藏时并未明确约定归属及如何使用 。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 此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属于作者 , 即画家本人或其继承人所有 。 这就导致了美术作品实物与权利的分离(实物在国家博物馆 , 版权理论上还归属于作者) , 且目前还处在保护期内(在我国 , 版权的保护期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后50年) 。 在对这些优秀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的过程中产生了以下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美术作品实物发生转移时 , 附着于其上的版权并不随之转移 , 除非出让人和受让人达成约定 , 但同时为了使实际拥有美术作品的权利人能够便利地予以展示 , 又规定 , 版权中的展览权随物走 , 博物馆可以将这些美术作品用于展览;同时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为了保障博物馆这样的公共机构合理利用本馆藏品 , 即博物馆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 , 在指明并不侵犯作者经济权利的情况下 , 不需要取得作者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复制 。 据此 , 在非网络环境下 , 国家博物馆对上述馆藏现代美术作品和接受捐赠的作品可以在馆内展览和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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