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公租房管理办法-哈密公租房买卖政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

哈密公租房管理办法-哈密公租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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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销售政策
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原业主的所有权应得到确认,财产应归还给业主 。对于自住房和出租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并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 。目前,首先要解决私房、自住后生活困难的房主问题 。制定腾退计划,先解决现在生活困难的房主,慢慢解决不困难的,分阶段分批实施 。
1、凡单位和个人占用私有房屋,必须坚持谁占用谁退居的原则 。原占用单位已与其他单位调换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空,双方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脱、拖延 。房屋腾空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进行必要的修缮,然后返还给原业主 。
2.所有政府机构、部队和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房屋应在今年年底前毫不拖延地腾空 。“三站两代一宅”占用的工厂、企业、学校和私人自住房屋应制定退房计划,分阶段逐级腾空 。其中,“三高”、名人、华侨自住房屋应在今年年底前腾空,归还原主 。
3.如原房屋已装修或改建为生产经营用房,被占用单位可另筹房屋安置业主房屋,原房屋将由被占用单位按房管局规定的价格收购(不是执行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
职工个人占用私有房屋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还是自行占用,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并尽快将占用的住房归还原房主 。
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本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公寓规模、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
【哈密公租房管理办法-哈密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严格的监督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财政、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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