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相关假期怎么休? 产检假规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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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养津贴 。
目前参照职工工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年龄和生育能力发放 。
5.生育医疗费 。
(1)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明细项目各地略有不同);
(二)职工生育后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
(3)产假期满后,如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按病假待遇和医保待遇有关规定办理 。
如何处理休假员工的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由于女员工个人原因(如资源网不称职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由于单位原因(如部门取消),三期女员工的劳动报酬永远不能调整 。
法律链接: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资源网络合同 。”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当然,调整劳动报酬绝对不可能,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和业绩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的工作表现和出勤天数发放工资和奖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劳动关系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第三期女职工可以终止聘用,用人单位不予补偿 。
法规的扩展:
第三期不是万能伞 。对于第三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无过错解雇或者经济性裁员,但不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解雇 。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辞退)、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等 。】,发包人仍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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