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儿童网红”成为现象级 父母如何当好“数字家长”( 二 )


成为网红对孩子意味着什么?
李晶莹最担心的是,这些“儿童网红”是否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 。“当孩子被曝光在大众面前时,这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危险和隐患 。除了隐私泄露可能导致的人身安全问题,网络暴力也会随时发生 。当孩子成长到具备一定意识后,这会对他们产生多大的伤害,我们无法预期 。”
首都师范大学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教授罗爽认为,如果是家长强迫孩子成为网红、利用孩子来盈利,这无疑是物化儿童的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她进一步说明,从法律层面来讲,去年年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提出了应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具体要求;第十六条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等监护职责;第十七条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罗爽说:“当家长强迫、促使孩子成为‘网红’,可能会伤害孩子的生理健康,如媒体报道‘3岁女童被父母喂到70斤当吃播赚钱’;其次,这种行为会在思想意识社会化层面,对孩子未来的职业观、消费观、人生观的形成造成不利影响,甚至让孩子形成一种以丑为美、以畸形为美的不良审美情趣;再次,这种做法不利于孩子行为的正常社会化,让长期沉迷虚拟世界的孩子难以融入真实世界 。”
罗爽建议,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制度框架下,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出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比如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的网络活动;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自觉落实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对家长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引导家长自觉成为合格的“数字家长”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设了第五章网络保护,受访专家们普遍认为,当儿童在网络中被消费、被物化,与其谴责平台,更重要的是有力有效地教育、监督监护人、使其履行好相关责任 。
史洁曾遇到过这样的孩子:“聊天中,孩子的话语中夹杂着大量抖音用语 。”这样的经历让她不禁感慨,“孩子们是一颗颗种子,是我们社会的未来,家长过早地将孩子引上一条平庸化、泛娱乐化的成长轨道,会抑制孩子的探索能力、认知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对孩子的学习、成长造成非常大的不良影响 。”
有研究表明,0~6岁是孩子认识世界、建立正确价值观的年龄 。“一些家长认为孩子年龄小不懂事、随意鼓励孩子在镜头前搞怪或做吃播赢得关注和奖励,这会让孩子将这样的表现等同于有价值,从而使其自身发展受到阻碍和创伤”,李晶莹表示,“到了青春期,孩子就会在这件事上进行切割,要么彻底变成被物化的机器,要么脱离父母,与其在亲子关系中出现强烈冲突 。”
李晶莹建议,“家长应调整自己的价值观,不以牟利为目的育儿,同时和孩子充分讨论孩子的发展和对未来的预期,为其树立正确的目标,防止孩子背离自己终身学习的发展路径 。”
当家中拥有一个“儿童网红”时,李晶莹建议,家长应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不破坏孩子终身学习的能力、习惯和路径,并明白:成为网红只是孩子未来发展的一种可能性 。
在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中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
随着家庭教育法的即将出台,罗爽建议,应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 。“很多家长做出类似不当行为,实际上是家长自身网络素养和法治观念缺乏的一种表现 。在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时,必须要回应当下网络社会提出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提升家长的网络素养和儿童权利保护意识 。”罗爽认为,政府、社会和学校都应当同时也具备有所作为的能力,引导家长自觉成为合格的“数字家长”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采访人员周韵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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