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去优衣库试岗“果然”又是擦玻璃,当事人报警!( 二 )


对于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包含试用期员工) , 只要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付出了劳动 , 就有权利获得对应的劳动报酬 。 其次 , 要看用人单位招聘的“导购”岗位要求和职责内容是什么 , 虽然从字面意思来看 , “导购”一般仅为引导顾客购买物品 , 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 , 却存在岗位内容更加广泛的可能 。 例如 , “擦玻璃”可能是为了使橱窗更明亮 , 更能够吸引顾客的关注 , 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 , 那么 , 擦玻璃的行为就属于导购的职责范围 。 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试用期内员工从事的工作质量达不到在招聘该岗位人员时的录用条件 , 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不过 , 即使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 但仍然应当对劳动者已经履行的劳动义务 , 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
另一种情况 , 在面试或者录用考核过程中 , 用人单位为了测试该员工是否适合岗位 , 让劳动者尝试从事一个非常简短的“劳动行为” , 简而言之 , 试岗行为仅作为用人单位考虑是否录用该劳动者的标准 , 而非以直接接受其劳动成果为试岗目的 。 那么 , 此种“试岗”就不能视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 双方应当根据意思自治(自由选择处理)原则 , 对争议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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