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保证验尸公正 验尸(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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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唐朝,法医检验不实,要被判杖刑,甚至坐大牢,即使失误都要承担义务 。《唐律疏议诈伪》“诈病逝世傻子检验不实”条规定:“诸诈病及逝世、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逝世及伤不宜试验者,以故人罪论 。”宋朝还有这样规定,尸检中如果拿红包什么的,要被严惩,即《洗冤集录条令》中所谓:“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
为了保证司法公平,宋朝尸检中还强调“躲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能参与验尸,“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
古代如何保证验尸公平?过去法医都是男人,遇到女尸咋办?图:古代法医现场勘验图(汉代画像石)
资源网宋朝的验尸操作规程既科学,又严厉,对后世影响极大,为元、明、清朝所效仿 。如在清朝,法医在验尸时弄虚作假,影响司法公平的,一律治罪 。
清《洗冤录详义》中,便记载有一则仵作验尸时弄虚作假被治罪的案例:山阳县(今江苏淮安区)有一命案,原告称其弟被人打逝世了,把打人者告到县衙 。县官是个近视眼,被打通的仵作便将正常的尸体现象谎称为伤痕上报定案 。被告不服上访,称逝世者是得急病逝世的 。后开棺再验尸,果然仵作所报不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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