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安溪县农茶局,让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
- 冬季养胃重视饮食调养 千万别让这些坏习惯伤了胃
- 寒冬喝汤滋补 这三种错误方式让你“白补”
- 要债怎么要 被要债的拦住不让走
- 让好茶飘香万家岚山区巨峰镇党委书记直播“代言”日照绿茶
- 春季如何给肌肤保湿?7大对策让你肌肤水嫩嫩!
- 洗牙能不能让牙齿变白 洗牙能让牙变白吗
- 为了让你更放心用微波炉 我们回答了这些问题
- 领导当众夸你,你还只用“谢谢”回应吗?教你1招,让你赢得好评
- 12种瘦身茶,对症饮茶 让您轻松享瘦
- 吃什么美容养颜 4款食疗让女人拥有靓丽容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