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 )


第十二条 梧州检验检疫局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专用标志,由梧州检验检疫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报广西检验检疫局登记备案 。承印带有专用标志运输包装的生产企业,应报广西检验检疫局备案 。加贴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专用标志,采用数码防伪技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统计汇总,然后报梧州检验检疫局统一订购、统一管理,生产者按实际产量需求申请使用 。专用标志的使用必须控制,禁止转售,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及档案 。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六堡茶生产、专用标志使用、销售台账、茶叶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料进货验收台账,以备查用 。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度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每年11月 。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本年度《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年度申请表》和《上年度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局、梧州检验检疫局及广西检验检疫局备案 。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梧州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局、市工信息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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