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五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混合剪辑作品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对原来的作品有一定影响 。文艺批评类的可能会降低或影响他人对原作品的评价(如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第十放映室类型的批评或降低观众的评价或影响预期,降低电影的票房或收视率),完全重组类作品也可能造成对某些作品片段有负面印象,或者已经从重混作品中看过最精彩的片段(即所谓名场面)而不再观看原作品 。
综上分析,对于文章前面的关于视频剪辑作品疑问,可以做出如下的回答和处理:
1.对于视频剪辑作品创作是否需要经过原权利人的许可应分类讨论 。评论分析类的剪辑作品可以适用细化后的合理使用,此类不需要原权利人许可;对于完全再创作类的,应该在建立影视版权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础上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此类除原权利人在先除外的情况之外,也不需要原权利人许可 。
2.未经原权利人许可而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创作的混合剪辑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 。未经原权利人许可的剪辑作品,如果属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即是合法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如果超出了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应受到侵权责任追究 。但它本身的创作仍因有新颖性而受著作权保护, 。
3.如果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获得收益,原权利人是否有权从中获得收益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对于再创作类型的作品,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影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收益 。收益的获得需要更细化的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规定细则 。
4.重新剪辑视频制作人是否拥有新的著作权,能否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也应得到肯定 。因重新混合剪辑作品加入了作者全新的创作,应该属于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作品,重新剪辑作品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著作权 。
五.研究视频重新剪辑作品的意义
如果在保护原作品作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支持以非营利为目的或者让原著作权人可以得到收益的重新混合剪辑创作行为,对繁荣市场,鼓励文艺创作都有相当积极的正面意义 。它不仅能减少创作成本,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更将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进而带动社会的进步 。重新混合不同作品并剪辑可以说是一种分享经济,能更好的增强民主社会的文化活力[15] 。(Edward Lee,2010) 。弹幕网站和视频重新剪辑作品都属于新生事物,有助于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创新 。对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与社会文化生活的繁荣之间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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