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 , 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①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 , 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②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 , 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③增设育儿假 , 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 , 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 ,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详见↓
今天上午 ,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并简化认定情形 , 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 同时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
2021年5月31日 , 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 6月26日 , 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决定》 , 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 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8月20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
本次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既与上位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相衔接 , 又充分结合上海实际 。
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十八项 , 根据《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 , 此次修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 简化认定情形 , 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 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 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 , 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 , 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按照《决定》要求 , 目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 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上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整体考虑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制度供给 , 综合施策 , 协同推进 , 放大效应 。
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 , 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
根据相关法律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 。 这也就意味着 , 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 , 生育期间 , 可有158天假期 。
三是增设育儿假 , 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 , 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 ,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
《条例》还规定 ,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 , 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
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当前在生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孕不育人群比重高;二是高龄、高风险孕产妇比例增加;三是出生缺陷仍有一定比例;四是意外妊娠现象仍较多 。 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 此次修订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 , 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 。 同时 ,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 , 以及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 。
目前 , 托育服务供给总量整体仍显不足 , 家长普遍反映家门口公办托育服务相对稀缺 。 因此 , 迫切需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 提高公办园托额比重 , 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 为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 , 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 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同时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 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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