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芝麻点的钱担着西瓜大的责”,独董开溜( 二 )


文件还强调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 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但现实是随着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公布 , 我国加大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 , 也极大地提高了独立董事要承担的连带法律责任 , 但目前独立董事选任的机制仍是过去的老套路 , 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 , 由上市公司支付报酬 , 这在很大程度上把独董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上市公司做了捆绑 。 ”董登新说 , 因此有不少独立董事不能真正超脱、独立地行使权利和义务 。
在董登新看来 , 必须要对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进行变革 , 从源头上改变 , 提升独立董事的制度功能和实际作用 。
“建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建立独立董事后备专家库 , 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劳务费用基金 , 所有的上市公司每年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独立董事劳务费用基金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任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任、任用 , 要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上市公司从独立董事后备专家库里去随机抽取、配备 。 ”董登新表示 。
此外 , 还有人建议 , 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 , 统一选聘上市公司独董并授予薪酬来解决独董独立性的问题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