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查出肿瘤后两家保险公司理赔一家拒赔,法院终审判需赔付

福州市民陈浩(化名)投保重疾险的三家保险公司中 , 合同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表述一模一样 , 但他2020年患病后 , 两家予以认定理赔 , 另外一家则认为不符合标准予以拒赔 。
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和谐保险”)理赔人员表示 , 公司认为病理结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标准 。 如果投保人不服 , 建议其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
2021年1月 , 陈浩将和谐保险起诉至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一审认定陈浩疾病不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 , 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 之后陈浩提起上诉 。
2021年11月10日 , 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浩所患疾病属“恶性肿瘤” , 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 应该予以赔付20万保险理赔金 。
查出肠癌后两家理赔一家拒赔
陈浩是福建福州人 , 今年47岁 。 他的妻子彭娟(化名)向澎湃新闻表示 , 她保险意识比较高 , 2006年就开始为自己和家人购买重疾险 。 直至2020年 , 她先后为陈浩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人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健康”)、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谐健康保险”)购买了不同额度的重疾险 。
其中 , 和谐健康保险购买于2014年8月 , 保险产品名称为“和谐健康之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首年交保1232元 , 保险期为20年 , 保额为20万 , 癌症确诊将给付20万元 。
2020年5月 , 陈浩去医院做肠胃镜检查 , 发现肠内有小肿物 。 7月初 , 陈浩在福建省立医院完成了切除手术 , 医院出具的病理诊断显示为:(直肠 , ESD)肠神经内分泌瘤(G1) , 浸润粘膜层至粘膜下层 , 手术标本侧切缘及底且缘未见病变累及 。
8月中上旬 , 陈浩分别向中国平安人寿、中国人保健康申请理赔 , 两家公司均认定该病理诊断属于直肠癌G1期 , 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标准 , 予以理赔 , 共计赔偿保额及医药费约208万元 。
然而 , 在向和谐健康保险申请理赔时 , 陈浩却收到了“拒赔函” , 拒赔理由是“不构成赔偿条件” 。
澎湃新闻比对三家保险公司合同后发现 , 其关于“恶性肿瘤”的表述一致 。
“同样的保险条款 , 同样的疾病 , 为何理赔时会存在区别呢?”彭娟很诧异 。
拒赔的保险公司:达不到理赔标准
三家保险公司对于“恶性肿瘤”的表述均为:“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 ”
其中 ,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和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释义部分第7.7条即上述内容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以上对于“恶性肿瘤”的表述源于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重疾险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下称“规范”) , 该规范是我国首个重疾险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 , 对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定义及程度进行了标准化 , 以保障重疾险中的25种疾病的定义及理赔标准完全相同 。
澎湃新闻此前曾随陈娟一同前往和谐健康福建分公司了解情况 。 理赔人员向陈娟表示 , 陈浩的情况虽达到“浸润” , 但“破坏周围细胞”的表述没有 , 相关理赔申请已向总公司汇报 , 总公司认为病理结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标准 。
对于其他两家保险公司已赔付而和谐健康不予理赔的质疑 , 理赔人员表示 , 公司认定病理结论还是没有达到公司认定的标准 , 如对理赔决定不服 ,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是否属于“恶性肿瘤”?
2021年1月 , 陈浩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浩罹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是否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围 。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3条保险责任约定 , 在合同有效期内 , 等待期后 , 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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