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江苏常州一女孩拍X光被要求脱光上衣,医生停职

体检时都拍过X光吧?最近 , 江苏常州一名19岁女生在当地一家民营医院入职体检时 , 就做了这项检查 。 然而 , 过程中医生竟以片子看不清为由要求女生脱光上衣?!事后 , 女生上网查询 , 才发现事有蹊跷立刻在家人陪同下报了警 。 目前 , 涉事医生已被停职处理 , 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
女儿做实习入职体检
11月17日清晨 , 常州市民刘女士(化姓)向采访人员反映 , 称女儿在做实习入职体检过程中 , 被男医生“侮辱”了 。 据刘女士讲 , 她的女儿小莉(化名)今年19岁 , 在读大专 , 明年就要毕业了 。 前段时间 , 他们给女儿找了一份实习文员的工作 , 原计划11月15日就去上班 , 不过公司要求先做入职体检 。 于是11月12日上午 , 小莉去了这家公司指定的民营医院 。
入职|江苏常州一女孩拍X光被要求脱光上衣,医生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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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医院刘女士告诉采访人员 , 女儿不太懂检查流程 , 被要求脱上衣时 , 她在反复跟医生确认后就照做了 。 可当晚回家 , 女儿一夜没睡好 , 次日上网查询才发现 , 做胸透根本不需要脱光衣服 , 这才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父母 。
刘女士和丈夫听后先打了12345 , 后来又报了案 。 刘女士丈夫说 , 他们就想要个说法 , 希望医院拿出个态度出来 , 该道歉就道歉 , 该处罚就处罚 , 今后规范检查流程 。
当事女生:
至少三次告知“再脱就光”
医生却坚持让她“脱光”
17日上午 , 采访人员见到了当事人小莉 。 她告诉采访人员 , 事发当天 , 她在X光室外排队等待做胸透 , 在门外看到相关告示后 , 她先去更衣室脱掉了内衣 。 走进X光室后 , 她按医生要求拍了胸透的片子 。 可医生告诉她 , 成片看不清 , 要求她将卫衣也脱掉 。 小莉说 , 当时她就告诉这名男医生 , 自己身上只有这件卫衣了 , 同时询问“真的要在这里(X光室室内)脱掉衣服?”然而 , 医生明确回复 , 就在这里脱 。
“我当时问了他至少三遍 , 他就让我在里面把卫衣脱掉 , 还跟我说 , 他去把外面门关上 , 其他人看不到里面 。 ”小莉说 , 当时她也有些懵 , 但想想外面还有人在排队 , 医生应该不会骗她 , 就没再多想 , 把卫衣脱掉了 。 直到第二天 , 她才了解到做X光不需要脱光 , 只要没有金属物品什么的就行 。 报案后 , 小莉在警方的帮助下 , 确认了涉事医生就是金某 。
入职|江苏常州一女孩拍X光被要求脱光上衣,医生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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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江苏常州一女孩拍X光被要求脱光上衣,医生停职】女生当天穿着这件黑色卫衣去做的胸透
采访人员调查:
当事医生承认“女生脱光”
现场有能换“病患服”的地方
17日中午 , 采访人员陪同刘女士来到涉事医院 , 找到了该院影像科的负责人周主任 。 这位周主任带采访人员来到当时小莉做X光的地方 。 采访人员看到 , X光室外不远处 , 就有更衣室 , 里面有一件病人服 。 也就是说 , 现场有条件让检查人员更换衣服 。 但不知为何 , 金医生却没有让小莉去更衣室 。
警方介入后 , 金医生承认小莉做胸透时 , 脱光了上衣 。 院方也和金医生谈了话 , 金医生给出的理由依旧是为了让片子拍得更清楚 , 并称当时不知道小莉身上只有一件卫衣 。 金医生还表示来检查的人在他看来没有“男女之分” , 不觉得有什么 。 当采访人员提出想采访金医生本人时 , 周主任表示金医生不在医院 , 他们不方便提供其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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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科室涉事医院:当事医生已停职待警方调查后做进一步处理▽病人做X光被要求脱光正常吗?带着疑问 , 采访人员采访了常州市卫健委 , 有关负责人介绍 , 他们目前也在着手调查此事 , 一般情况下 , 医生是不会要求患者把衣服脱光去做X光胸透的 。 当然 , 若患者衣服上有金属件 , 确实影响影片成像 , 医院会为体检者提供可更换的衣服 。 当天下午 , 涉事医院有关负责人联系采访人员 , 称院方已经停止了金医生一切工作 , 目前正等待警方的最终调查结果 , 对金医生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
法律观点:涉事医生行为极可能违法但不一定构成犯罪▽采访人员从警方获悉 ,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 具体案件细节暂不便透露 , 女生的衣服已作为证物保存 , 警方将做进一步检测 , 通过多台机器验证是否影响成像 。 那么涉事医生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定性?有律师认为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 从金医生的情况来看 , 他的行为极可能违法违规了 , 但还不一定构成犯罪 。 首先 , 该医生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放射科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制度》等规定 。 其次 , 该医生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 对病人人格构成了侮辱 。 《民法典》第1033规定 ,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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