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郎溪一男童游乐园内玩耍摔骨折 法院一审判园方担责9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郎溪县4岁男童乐乐(化名)在当地一家游乐园玩耍时 , 不慎从游乐设施上摔下致左股骨骨折 。 事后 , 乐乐家人将游乐园告上法庭 , 索赔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 郎溪县法院一审认定 , 游乐园应担责90% , 因游乐园购买了公众责任险 , 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乐乐各项损失45435.6元 , 被告游乐园支付原告乐乐500元 。 日前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事发:男童游乐园玩耍 , 不慎摔骨折
据了解 , 2020年5月6日下午 , 乐乐在母亲詹某的陪伴下 , 持卡到郎溪县一家游乐园玩耍 , 在玩耍时 , 不慎从游乐设施上摔下受伤 。 乐乐受伤后 , 被送至郎溪县中医院治疗 , 并随即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 被该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 。
乐乐家人认为 , 游乐园作为提供幼儿游乐、玩耍的场所和经营者 , 依法应当完善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及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 , 以确保前来玩耍幼儿的安全 。 由于游乐园未尽其应尽的防护之责 , 其应当对乐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 因游乐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游乐园辩称 , 游乐园入口处常年放置警示牌 , 警示牌用醒目的标识语写明:六岁以下儿童进入“淘气堡”必须由家长陪同监控 , 本案原告事发时未满4周岁 , 原告监护人也未在现场予以陪同 , 监护人不应当将幼童独自放入一个危险的地方玩耍 , 且公众场所人员较多 , 游乐园无法尽到全面的保护义务 。 游乐园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 , 原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其次 ,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中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从原告的举证来看 , 并未证明游乐园存在任何过错 , 原告的摔伤是因为其监护人监护不当及个人玩耍不当导致的 , 其损害后果与游乐园并无直接关系 , 因此 , 原告及监护人应当对其个人的失误承担责任 。
【安徽郎溪一男童游乐园内玩耍摔骨折 法院一审判园方担责90%】判决:游乐园担责90% , 监护人担责10%
法院审理认为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游乐园作为经营儿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 , 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乐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到儿童游乐场所游玩 , 其监护人也应当时刻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 , 事故发生时 , 乐乐的监护人并未在现场监护 ,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故对乐乐损失 , 游乐园承担90%的责任 , 剩余责任由乐乐负担 。
游乐园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 ,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 故对游乐园承担的责任部分 , 应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超出赔偿范围内的应由游乐园承担责任 。
综上 , 乐乐的损失合计为51039.56元 , 游乐园应承担45935.6元(即:51039.56元×90%) , 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免赔额500元范围外承担责任 , 为45435.6元(即:45935.6元-500元) , 免赔额部分500元由游乐园负担 , 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乐乐各项损失45435.6元 , 被告游乐园支付原告乐乐500元 。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采访人员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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