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如何举证?不是截屏、录音那么简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 通讯应用软件早已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 近年来 , 相关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 。 北京顺义法院11月4日通报 , 近两年他们审结的商事案件中 , 超过67%的案件存在电子数据 。
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 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很多人都觉得 , 微信截个屏、通话录个音 , 挺容易操作的 , 实际上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举证往往存在一些误区 。
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
截图不可“断章取义”
法院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中 , 周某与雷某合伙倒卖二手车 , 双方各出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 , 雷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售出 。 周某起诉说 , 车卖了之后 , 雷某只转给他2000元 , 请求判令雷某偿还8500元 。
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 , 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 , 所以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以及通话录音 , 而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 。
【电子证据如何举证?不是截屏、录音那么简单!】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琬萱介绍 , 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 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中登录微信 , 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 , 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 。 “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 , 显示周某在多次催要剩余欠款的过程中 , 曾主动提出同意雷某再少给1500元 , 只给7000元就可以 。 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元 。 ”
法官提示 , 合伙做生意 , 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 , 以免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 。 此案中 , 周某保留了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索要欠款的录音 , 是正确做法 , 但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 , 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 , 不可“断章取义” 。
王琬萱表示:“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 , 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 , 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 。 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 , 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 , 之后删除聊天记录 , 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 , 才具备证据效力 。 ”
借条只写化名?
可通过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
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中 , 高某与卢某是老乡 , 五年前一同来京打工 , 平时互称对方的小名“小美”“小安” 。 卢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 , 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 , 但借条上写的是二人小名 , 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 。 即使在法官提示下 , 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 , 但显示的是昵称 , 也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 。
“为查明案件事实 , 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了协助查询函 , 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 。 实名认证信息显示 , 接收高某转账的收款人就是卢某 。 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 ”王琬萱说 。
法官提示 , 公民个人向他人出借款项时 , 一定要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 , 之后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 并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 。 借条中一定要写清楚借贷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 , 并同时书写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 , 且借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不要出现空格以及断行 。
“借款的给付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完成 , 且在备注中写明是借款 。 ”王琬萱表示:“无论双方在借款之前沟通得多好 , 之后的情况变化双方都无法掌控 , 做好前期工作 , 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
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审判实践也反映了企业员工个人举证难的问题 。 小王在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 , 派送单都是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 , 平台一个月一覆盖 。 去年公司倒闭 , 欠小王运费16万多元没有支付 。 起诉后 , 物流公司不认可小王提交的运费明细表 , 又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 。 最后 ,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
“遵循电子证据的特有规律 , 综合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 ”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分析:“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 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接近证据的能力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 , 并赋予平台方相对更高的举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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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举证详细攻略
法院提示 ,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 , 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 , 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比如U 盘、光盘 , 编号后提交法院 。 具体该如何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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