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可恶!苏州一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把房子过户给孙女后 , 她一次也没来看过我 , 我身体不好又没人照顾 , 只能搬到养老院里住 , 但我的养老金不够支付养老院费用 , 所以才把房子出租补贴开销的……”法庭上 , 76岁的陆英(化名)满腹委屈 , 自己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 , 而孙女不仅对自己不闻不问 , 还将租客诉至法院企图将其赶走 , 让老人倍感无助 。
11月1日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 老人孙女李某在未与奶奶商量的情况下 , 以老人无权出租房屋为由要求租客迁出 。 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 , 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三年前 , 陆英的老宅被拆迁 , 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 , 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 , 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英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 。
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 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 , 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老太无条件居住 , 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 。
然而 ,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奶奶 , 年逾七旬的陆英长期独居 , 身体每况愈下 。 2020年2月 , 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 , 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 , 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
李某偶然得知奶奶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 , 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奶奶放弃该房屋所有权 , 奶奶虽可以无条件居住 , 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 。 在未与奶奶沟通的情况下 , 李某将租客诉至法院 , 并增列奶奶陆英为第三人 , 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 要求租客立即迁出 。
赡养义务|可恶!苏州一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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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英表示 , 搬到涉案房屋后 , 孙女李某从未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 , 自己无人照顾 , 为了贴补养老院费用才出租房屋 。 其认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 , 明确房子登记到孙女李某名下 , 但其有权居住到老 , 也有权出租 。
赡养义务|可恶!苏州一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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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 首先 , 老人和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 , 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 , 老人是被拆迁安置对象 , 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由其使用 , 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也符合常理 , 所以租客有理由相信老人有出租房屋的权利 ,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
其次 , 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屋交付陆英无条件居住 , “无条件居住”从词义角度看虽是对使用方式的限定 , 但在日常用语中与“无条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内涵 , 所以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 , 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奶奶 。
最后 ,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 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 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
据此 ,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孙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老人心寒不已 , 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 , 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 法院认为 ,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 。
老人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 , 但根据李某与奶奶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 , 以及李某在明知奶奶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 , 仍坚持诉讼的行为 , 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 据此 , 吴中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 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
3年前 , 苏州陆英老人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 , 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 , 同时承担赡养义务 。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 , 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 , 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 , 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 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 , 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 。 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 , 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 法院认为 ,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 。 最终 , 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
赠予三套房子还不好好的赡养老人 , 确实不应该 。 理论上讲 , 即使没有赠予房子也应该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 , 毕竟赡养老人是我们的优良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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