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发改委通知 多部门出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比特币应声下跌( 二 )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 , 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 , 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 , 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 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 。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 , 实施信用承诺制 , 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 , 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 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 。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 。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 , 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 ,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 , 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 。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 , 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 。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 ,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 , 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 。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 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 。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 ,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 , 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 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 , 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 。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 , 加强监督检查 , 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 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 , 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 , 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 , 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 。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 。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 , 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 。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 , 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 , 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 , 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 , 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对违反规定者 ,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 , 细化措施 , 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 ,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 , 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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