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妻子不愿复婚,法院怎么判?( 二 )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 , 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 , 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 。 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 , 在协议签订后 , 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 , 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
在审理中 , 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 , 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 , 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 , 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 , 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 , 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 , 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妻子不愿复婚,法院怎么判?】(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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