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帮带孙房子却被赶出“家门”,七旬老母亲怒告儿子儿媳

一名年逾七旬的老太太承租公有住房 , 与儿子、儿媳、孙儿共住 , 本应三代同堂安享晚年 。 可惜 , 儿子儿媳却不懂感恩 。
老人家控诉 , 自己辛苦帮带孙子 , 还屡遭儿媳打骂 。 儿子儿媳明明有住房 , 却侵占她承租的公有房屋 , 还逼迫她搬离房屋另行租房居住 。
一怒之下 , 老人家告上法院 , 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并赔偿损失 。 广州日报·新花城采访人员9月8日获悉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这宗“母子之争”作出了生效判决 。
老太起诉儿子儿媳
要求还房并赔偿损失
2018年5月 , 王老太(化名)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承租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某房屋 , 并一直按月支付房屋租金 。
在此期间 , 王老太与儿子、儿媳及孙儿共同居住在该房屋 。 后因家庭矛盾 , 王老太在2021年1月无奈搬离 , 并另行向他人承租住宅居住 。
2021年4月 , 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 要求他们立即迁出涉案房屋 , 支付侵占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税费、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 并赔偿租房损失等 。
王老太控诉 , 儿子、儿媳另有住房却侵占其承租的公有房屋, 自己帮忙带孙儿 , 却屡遭儿媳打骂 , 甚至不准其居住使用自己承租的房屋 。
面对母亲的哭诉 , 儿子认为涉案房屋是由父亲在世时已承租留下的 , 他并未阻碍母亲回来居住 。 不过 , 儿子也同意迁出房屋及支付使用房屋期间的相关费用 , 但不同意赔偿母亲另行租房的经济损失 。
儿媳则认为 , 她个人曾出资10万元装修房屋 , 为此作为儿媳及装修出资人有权使用该房屋 , 而且她也未阻碍婆婆回来居住 , 故不同意迁出房屋 , 并赔偿婆婆另行租房的经济损失 。
法院判决:
【辛苦帮带孙房子却被赶出“家门”,七旬老母亲怒告儿子儿媳】支持王老太全部诉讼请求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老太作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 , 有权占有使用案涉房屋 。
现在因家庭矛盾 , 王老太无法使用房屋 , 且其儿媳在广州市另有用于出租的自有产权住房 , 故王老太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搬离案涉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相关费用 , 合法有据 , 法院予以支持。 王老太搬离案涉房屋 , 另行租住房屋数月 , 其主张的租金损失符合情理 , 法院亦予以支持 。
据此 , 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判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 儿子一家已搬离案涉房屋 , 将房子还给了王老太 。
法官提醒:
成年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
而非啃老、伤老
越秀法院民三庭、三级法官戴鹏表示 , 成年子女与家中老人共同居住 , 本应是成年子女为照顾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关爱之举 , 不应沦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理直气壮地“啃老”甚至“伤老”的借口与托辞 。
父母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并不具有抚养义务 。 倘若因共同居住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 老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 请求成年子女搬离自己所有或承租房屋、赔偿财产损失 , 维护自身权益 , 还自己“一份清净”。
“百善孝为先” 。 尊敬老人、爱护老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也是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 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实现“老有所居” , 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 ,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 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采访人员 章程 通讯员 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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