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摔在邻居家花盆上致伤 !淮南法院判了:邻居承担一半责任

淮南10岁的龙龙(化名)出门上学 ,
下楼的时候
不慎摔在
邻居摆放在楼道上的花盆上 ,
导致额头、右上睑受伤 。
9月6日 ,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采访人员
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 ,
这起邻里间的健康权纠纷案
已终审判决 。
下楼时摔倒磕在花盆上
2021年1月18日上午7时许 , 龙龙在母亲的护送下出门从六楼下楼去上学 , 走到五楼楼梯口时 , 龙龙不慎摔倒在花盆上 , 导致前额受伤 。 母亲随后敲居住在5楼的程梅(化名)家门 , 程梅陪同将龙龙送到医院门诊治疗 , 确认龙龙的右前额有一马蹄形不规则伤口 , 右上睑中外侧有一条长约8cm左右伤口 , 伤口内清理有碎瓷片状杂物 , 及细小黑粒状异物 , 共在门诊治疗花费1448.47元 。
龙龙受伤后 , 其家人认为程梅夫妇临时摆放在家门口右边的垃圾袋绊倒了龙龙 , 导致龙龙头部撞在程梅夫妇摆放在家门口左边的花盆上受伤 ,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 , 对这起纠纷调解未果 , 龙龙随后将程梅夫妇起诉到法院 。
花盆缺口成为案件证据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 龙龙下楼途经程梅夫妇家门口摔伤 , 根据龙龙提交的照片显示 , 程梅家入门门口右侧摆放了上下四个花盆 , 右下花盆显示有缺口 , 该区域属于公共区域 , 位于5层两户中间的墙边。 法官实地考察后 , 结合龙龙提交的医院门诊病历中的主诉“右眼睑处前额部磕于花盆上摔伤约40分钟余” 、现病史中“伤口内清理有碎瓷片状杂物 , 及细小黑粒状异物” 以及现场楼梯口右下花盆的缺口 , 确认龙龙系在下楼过程中摔倒至程梅家的花盆上 , 致其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认定龙龙的损害后果与程梅夫妇具有因果关系 。
关于龙龙诉称其系被程梅夫妇家门口摆放的垃圾袋绊倒而摔至其家门口摆放的花盆上而受伤 , 法院认为 , 龙龙提交2021年1月19日照片只能说明程梅夫妇于2021年1月19日在其家门口摆放垃圾袋的事实 , 不能证明程梅夫妇于事故发生当日在门口摆放垃圾袋的事实 , 故此 , 龙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 对其所述被程梅夫妇家门口摆放的垃圾袋绊倒的诉称理由不予采信 。
法院认定邻居担责一半
法院认为 , 依照法律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楼层间的楼梯口属于公共区域 , 程梅夫妇在楼梯口的公共区域摆放花盆造成龙龙损害 , 应承担一定责任 。
龙龙发生事故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自身应对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正确的认知 , 如上下楼梯等 。 龙龙本人在上下楼梯时 , 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 且龙龙属于未成年人 , 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对龙龙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 ,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 , 酌定程梅夫妇对龙龙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 。 判决程梅夫妇赔偿龙龙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070.5元 。
一审宣判后 , 程梅夫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 称其对龙龙受伤的过程、原因、地点并不知情 , 故不应对龙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点评:
楼道堆杂物存在安全隐患
现如今 , 人们大多居住在居民楼中 , 在公共区域放置鞋架、花盆、垃圾、杂物等情况屡见不鲜 , 但同时也要注意是否侵犯邻里权益、存在安全隐患 。
依照《民法典》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官希望通过此案提醒社会大众 , 邻里和睦是守望相助的基础 , 以礼相待、相互关照是每个人应有的美德 ,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 做文明居民 , 避免导致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损害 , 共同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
胡晓尹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采访人员 张安浩
【10岁男孩摔在邻居家花盆上致伤 !淮南法院判了:邻居承担一半责任】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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