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死亡,同行9人仅1人担责20%,为啥?

女子与友人相约酒吧聚会
【女子酒后死亡,同行9人仅1人担责20%,为啥?】却于次日在住宿酒店死亡
其家属将同行者9人、酒吧
及酒店告上了法庭
要求被告共同赔偿
1029826.5元
2020年8月 , 黄某(死者)在好友李某宝的邀约下 , 与男友李某胜一同前往酒吧参加聚会 。 期间 , 黄某与几位朋友一起玩骰子、喝酒 , 后李某宝、李某男先行离开酒吧 。
次日凌晨2时左右 , 酒吧活动结束后 , 黄某、李某胜、李某惠、黄某云4人一同前往附近酒店休息 , 其余四人返回宜春上高 。
进入房间后约1小时 , 李某胜发觉黄某身体状况不好 , 拨打了急救电话 , 后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
鉴定意见
死者黄某系在乙醇中毒的基础上因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 乙醇中毒对其脑血管破裂出血起促进作用 。
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某本人
几位被告在派出所作的笔录亦陈述黄某在酒吧时喝了十几杯用饮料勾兑了的酒 。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 , 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 , 黄某脑血管破裂的内在因素加上过量饮酒的外在因素最终导致死亡 , 过量饮酒的行为存在过错 , 黄某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
黄某男友李某胜
在庭审中 , 其亦自述黄某出事一个月前出现过饮酒导致小便失禁的情况 , 应当预见到黄某过量饮酒后可能会出现的状况 , 事发当晚陪同黄某到酒吧 , 一同参与玩骰子喝酒游戏 , 未尽到提醒、劝诫的义务 , 在入住酒店房间后 , 作为唯一的陪伴者 , 未及时发现黄某的身体异常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 存在一定过错 。
参加酒吧聚会其余8人
有人系中途前往酒吧接人 , 有人之前不认识黄某 , 有人未参与喝酒 ,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被告有劝酒、灌酒的行为 。
根据黄某同行几位朋友的陈述 , 黄某离开酒吧时没有喝醉 , 也无醉酒的异常表现 , 酒店提供的视频亦显示黄某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行动正常 , 进入电梯后仍与李某惠、黄某云有对话交流 。
酒店
虽然黄某在酒店房间内死亡 , 但其死亡系呕吐物堵塞引起的窒息死亡 , 并非因酒店的设施、设备故障及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 ,黄某在进入酒店的房间前一直与朋友结伴同行 , 视频中也未显示有异常情况 , 酒店对黄某的死亡并无过错 。
酒吧
酒吧为客人提供酒水 , 并安排服务人员在一旁提供开酒服务属正常商业经营行为 , 不存在过错 。
综上 , 对于黄某的死亡结果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酌定由黄某本人承担80% , 由李某胜承担20% 。
结合本案案情和证据 , 确认原告因本案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10826.5元 , 由被告李某胜承担20% , 即202165.3元 , 扣除已支付费用6万元 , 仍应赔偿142165.3元 。 目前 , 该判决已经生效 。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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